引言:2023年8月17日,某中资地产集团依据《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第11编第15章向纽约南区破产法院(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申请启动破产保护程序。破产保护程序作为一种辅助程序,并非在美国司法辖区内进行的完整破产程序,而是债务人向美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程序的工具。本文拟从某中资地产集团危机事件展开,分篇探究企业动用美国法下跨境承认工具的潜在动因,亦就债务人、债权人在中资离岸房企跨境破产重组中的关注问题加以浅析。
一、 事实背景
2023年8月17日,某注册于开曼群岛的中资地产集团(下称“中资集团”)依据《美国法典》第11编第15章1向纽约南区破产法院申请启动对集团及其注册于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两家子公司的破产保护程序。申请由集团公司秘书、子公司独立董事各自以“外国授权代表”(Foreign Representative)身份提出,请求纽约南区破产法院认可该等实体在美国境外提起的债务重组程序。公开信息检索及法院文件显示,中资集团提交的破产保护申请仅涉及地产集团及该两家海外子公司,而不涉及地产集团旗下的其它公司(包括其中国大陆子公司)。
一、背景介绍
本案1中的被告、破产债务人美国航运公司(United States Lines Inc.,以下简称 USL)在世界各地长期经营庞大的海运业务。公司在美国特拉华州注册成立,后将业务拓展到英国,控股公司为在纽约注册的麦克莱恩工业公司(McLean Industries Inc.)。1986年,USL根据《美国破产法》第11章的规定,于11月24日提出破产申请。同日,美国纽约南区的地方破产法庭(以下简称美国破产法庭)的布施曼(Buschman)法官作出临时禁令并指定债务人托管人。USL的申请内容显示:公司资产共计12.5亿美元,总债务为12.72亿美元,负债金额超过资产的102%。而在英国,其欠下的总债务(已经清算的债务)达到243.4万英镑(包括拖欠原告的债务),资产约为72万英镑,债务超过资产的3倍,严重资不抵债。鉴于此,USL根据《美国破产法》第11章的规定进行重整,并计划完全关闭公司在英国和欧洲的运营。
一、破产企业的环境责任
破产企业环境责任的概念界定:破产企业在对环境致害结果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情况下,应承担的相应的环境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一)企业环境责任之现行法律规定
民事
企业环境民事责任一般为环境侵权法律责任,主要规定在《民法典》第七编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其中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对环境私益侵权作出了总括规定,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对环境公益侵权作出了总括规定,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了环境公益侵权中侵权人须赔偿损失和费用的具体内容。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侵权人的诉讼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合理判定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因此,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